首页 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办法(2022年)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四条 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办法(2022年) 第三十四条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四条 非法侵占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的土地、设施,破坏、污损烈士纪念设施,或者在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为不符合安葬条件的人员修建纪念设施、安葬或安放骨灰或者遗体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恢复原状、原貌;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目录 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