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办法(2022年) 第四章 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办法(2022年) 第四章 第四章 维护利用 第十八条 烈士纪念设施保护单位和管理单位应当保证设施设备外观完整、题词碑文字迹清晰,保持庄严、肃穆、清净的环境和氛围,为社会公众提供良好的瞻仰和教育场所。 第十九条 烈士纪念设施应当免费向社会开放。 第二十条 烈士纪念设施保护单位和管理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强对烈士纪念设施中文物和历史建筑物的保护管理。 第二十一条 烈士纪念设施保护单位和管理单位应当开展英烈史料的收集整理、事迹编纂和陈列展示工作,挖掘研究英烈事迹和精神。 第二十二条 烈士纪念设施保护单位和管理单位应当及时更新优化展陈,在保持基本陈列相对稳定的前提下,及时补充完善体现时代精神和新史料新成果的展陈内容,经审批可每5年进行一次局部…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建立解说词研究审查制度,切实把好政治关、史实关,增强讲解的准确性、完整性和权威性。 第二十四条 烈士纪念设施保护单位和管理单位应当协助配合机关、团体、乡村、社区、学校、企事业单位和军队有关单位开展烈士纪念日公祭活动和其他纪念活动,维护活动秩序,提高服务水平… 第二十五条 烈士纪念设施保护单位和管理单位应当为烈士亲属和社会公众日常祭扫和瞻仰活动提供便利,创新服务方式,做好保障工作,推行文明绿色生态祭扫。 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应当指导烈士纪念设施保护单位和管理单位充分发挥红色资源优势,拓展宣传教育功能,扩大社会影响力。 第十七条 目录 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