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办法(2013年) 第三条
第三条 根据烈士纪念设施的纪念意义和建设规模,对烈士纪念设施实行分级保护管理。
烈士纪念设施分为:
国家级烈士纪念设施;
省级烈士纪念设施;
设区的市级烈士纪念设施;
县级烈士纪念设施。
未列入等级的零散烈士纪念设施,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保护管理或者委托有关单位、组织或者个人进行保护管理。
烈士纪念设施分为:
国家级烈士纪念设施;
省级烈士纪念设施;
设区的市级烈士纪念设施;
县级烈士纪念设施。
未列入等级的零散烈士纪念设施,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保护管理或者委托有关单位、组织或者个人进行保护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