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办法(2013年) 第十七条 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办法(2013年) 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烈士纪念设施保护单位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烈士纪念设施、烈士史料或者遗物遭受损失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目录 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