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办法(2013年) 第十一条 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办法(2013年)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未经批准,不得迁移烈士纪念设施。 因重大建设工程确需迁移地方各级烈士纪念设施的,须经原批准等级的人民政府同意,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备案。 迁移国家级烈士纪念设施的,应当由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报国务院批准。 第十条 目录 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