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灾事故调查规定(2012年) 第三十三条

第三十三条 对较大以上的火灾事故或者特殊的火灾事故,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开展消防技术调查,形成消防技术调查报告,逐级上报至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重大以上的火灾事故调查报告报公安部消防局备案。调查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起火场所概况;

起火经过和火灾扑救情况;

火灾造成的人员伤亡、直接经济损失统计情况;

起火原因和灾害成因分析;

防范措施。

火灾事故等级的确定标准按照公安部的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