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灾事故调查规定(2012年) 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六条 对受损单位和个人提供的由价格鉴证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审查下列事项:

鉴证机构、鉴证人是否具有资质、资格;

鉴证机构、鉴证人是否盖章签名;

鉴定意见依据是否充分;

鉴定是否存在其他影响鉴定意见正确性的情形。

对符合规定的,可以作为证据使用;对不符合规定的,不予采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