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火灾事故调查规定(2012年) 第四章 一般程序 第三节 检验、鉴定 第二十六条 火灾事故调查规定(2012年) 第二十六条 第四章 一般程序 第三节 检验、鉴定 第二十六条 对受损单位和个人提供的由价格鉴证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审查下列事项: 鉴证机构、鉴证人是否具有资质、资格; 鉴证机构、鉴证人是否盖章签名; 鉴定意见依据是否充分; 鉴定是否存在其他影响鉴定意见正确性的情形。 对符合规定的,可以作为证据使用;对不符合规定的,不予采信。 第二十五条 目录 第四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