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灾事故调查规定(2012年) 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自接到火灾报警之日起30日内作出火灾事故认定;情况复杂、疑难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批准,可以延长30日。

火灾事故调查中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检验、鉴定时间不计入调查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