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灾事故调查规定(2012年)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适用简易调查程序的,可以由1名火灾事故调查人员调查,并按照下列程序实施:

表明执法身份,说明调查依据;

调查走访当事人、证人,了解火灾发生过程、火灾烧损的主要物品及建筑物受损等与火灾有关的情况;

查看火灾现场并进行照相或者录像;

告知当事人调查的火灾事故事实,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当场制作火灾事故简易调查认定书,由火灾事故调查人员、当事人签字或者捺指印后交付当事人。

火灾事故调查人员应当在2日内将火灾事故简易调查认定书报所属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