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火灾事故调查规定(2009年) 第四章 一般程序 第五节 火灾事故认定 第三十三条 火灾事故调查规定(2009年) 第三十三条 第四章 一般程序 第五节 火灾事故认定 第三十三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制作火灾事故认定书,自作出之日起七日内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复核和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权利。无法送达的,可以在作出火灾事故认定之日起七日内公告送达。公告期为二十日,公告期满即视为送达。 第三十二条 目录 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