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火灾事故调查规定(2009年) 第四章 一般程序 第五节 火灾事故认定 第三十条 火灾事故调查规定(2009年) 第三十条 第四章 一般程序 第五节 火灾事故认定 第三十条 对起火原因已经查清的,应当认定起火时间、起火部位、起火点和起火原因;对起火原因无法查清的,应当认定起火时间、起火点或者起火部位以及有证据能够排除的起火原因。 第二十九条 目录 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