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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灾事故调查规定(2008年) 第二章

第二章 火灾事故调查的管辖

第六条 火灾事故的调查由公安消防机构负责实施。 第七条 火灾事故调查,由火灾发生地公安消防机构按下列分工进行: 第八条 上级公安消防机构对下级公安消防机构火灾事故调查工作应当进行监督和指导。 第九条 下列火灾发生后,公安消防机构应当及时通知当地公安机关刑侦部门,公安机关刑侦部门应当立即派员赶赴现场参加火灾调查。构成放火嫌疑的,公安机关刑侦部门应当立案侦查。
第五条 目录 第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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