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火灾事故调查规定(1999年)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火灾事故调查规定(1999年) 第四条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火灾事故调查工作实施监督管理,保障必要的勘查工具、交通工具、通信和技术设备及个人防护装备。 第三条 目录 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