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火灾事故调查规定(1999年) 第四章 火灾原因的调查、认定 第十六条 火灾事故调查规定(1999年) 第十六条 第四章 火灾原因的调查、认定 第十六条 调查询问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笔录应当由被询问人核实后签名或者盖章;调查询问人员也应当签名或者盖章。 第十五条 目录 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