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1973年) 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附录一和附录二的修改
下列规定适用于在成员国大会的会议上对附录一和附录二的修改事宜:
任何成员国可就附录一或附录二的修改提出建议,供下次会议审议。所提 修正案的文本至少应在会前150天通知秘书处。秘书处应依据本条第(二)款第 2项和第3项之规定,就修正案同其他成员国和有关机构进行磋商,并不迟于会前 30天向各成员国发出通知;
修正案应经到会并参加投票的成员国2/3多数通过。此处所谓“到会并 参加投票的成员国”系指出席会议,并投了赞成票或反对票的成员国。弃权的成员 国将不计入为通过修正案所需2/3的总数内;
在一次会议上通过的修正案,应在该次会议90天后对所有成员国开始生 效,但依据本条第(三)款提出保留的成员国除外。
下列规定将适用于在成员国大会闭会期间,对附录一和附录二的修改事宜:
任何成员国可在大会闭会期间按本款的规定,以邮政程序就附录一和附录 二提出修改建议,要求审议;
对各种海洋物种,秘书处在收到建议修正案文本后,应立即将修正案文本 通知成员国。秘书处还应与业务上和该物种有关的政府间机构进行磋商,以便取得 这些机构有可能提供的科学资料,并使与这些机构实施的保护措施协调一致。秘书 处应尽快将此类机构所表示的观点和提供的资料,以及秘书处的调查结果和建议, 通知成员国;
对海洋物种以外的物种,秘书处应在收到建议的修正案文本后,立即将其 通知成员国,并随后尽快将秘书处的建议通知成员国;
任何成员国于秘书处根据本款第2或第3项的规定,将其建议通知成员国 后的60天内,应将其对所提的修正案的意见,连同有关的科学资料和情报送交秘 书处;
秘书处应将收到的答复连同它自己的建议,尽快通知成员国;
秘书处依据本款第5项规定将上述答复和建议通知成员国后30天内,如 未收到对建议的修正案提出异议,修正案即应在随后90天起,对所有成员国开始 生效,但依据本条第(三)款提出保留的成员国除外;
如秘书处收到任何成员国提出的异议,修正案即按本款第8、第9和第1 0项的规定,以邮政通信方式交付表决;
秘书处应将收到异议的通知事告知成员国;
秘书处按本款第8项的规定发出通知后60天内,从各方收到赞成、反对 或弃权票必须占成员国总数一半以上,否则,修正案将提交成员国大会的下一次会 议上进行审议;
如收到成员国投票数已占一半,则修正案应由投赞成或反对票的成员国 的2/3多数通过;
秘书处应将投票结果通知所有成员国;
如修正案获得通过,则自秘书处发出修正案被接受的通知之日起后90 天,对各成员国开始生效。但按本条之第(三)款规定提出保留之成员国除外。
在本条第(一)款第3项,或第(二)款第12项规定的90天期间,任何成员国均可向公约保存国政府以书面通知形式,对修正案通知提出保留。在此保留撤销以前,进行有关该物种的贸易时,即不作为本公约的成员国对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