演出经纪人员管理办法(2012年) 第四条

第四条 设立演出经纪机构,应当符合《条例》规定的条件,有3名以上取得演出经纪资格证书的专职演出经纪人员。

个体演出经纪人在县级文化主管部门备案时,应当出具演出经纪资格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