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演出经纪人员管理办法(2012年)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演出经纪人员管理办法(2012年) 第十八条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中国演出行业协会应当依托全国文化市场技术监管与服务平台,建立演出经纪人员档案,记录演出经纪资格证书取得、变更、撤销等信息,为行政审批、综合执法、公众查询提供服务。 第十七条 目录 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