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湿地保护管理规定(2017年) 第二十三条 湿地保护管理规定(2017年) 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三条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对国家湿地公园的建设和管理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估。 因自然因素或者管理不善导致国家湿地公园条件丧失的,或者对存在问题拒不整改或者整改不符合要求的,国家林业局应当撤销国家湿地公园的命名,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二条 目录 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