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湿地保护修复制度方案(2016年) 五、 建立退化湿地修复制度 (十三) 湿地保护修复制度方案(2016年) (十三) 五、 建立退化湿地修复制度 (十三) 明确湿地修复责任主体。对未经批准将湿地转为其他用途的,按照“谁破坏、谁修复”的原则实施恢复和重建。能够确认责任主体的,由其自行开展湿地修复或委托具备修复能力的第三方机构进行修复。对因历史原因或公共利益造成生态破坏的、因重大自然灾害受损的湿地,经科学论证确需恢复的,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承担修复责任,所需资金列入财政预算。(国家林业局、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水利部、农业部、国家海洋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 目录 (十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