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游艇安全管理规定(2023年) 第四章 航行、停泊 第十五条 游艇安全管理规定(2023年) 第十五条 第四章 航行、停泊 第十五条 游艇应当随船携带有关船舶证书、文书及必备的航行资料,并做好航行等相关记录。 游艇应当随船携带可与当地海事管理机构、游艇俱乐部进行通信的无线电通信工具,并确保与岸基有效沟通。 游艇操作人员驾驶游艇时应当携带游艇操作人员适任证书。 第十四条 目录 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