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游艇安全管理规定(2023年) 第三章 游艇操作人员培训、考试和发证 第十一条 游艇安全管理规定(2023年) 第十一条 第三章 游艇操作人员培训、考试和发证 第十一条 持有海船、内河船舶的船长、驾驶员适任证书或者引航员适任证书的人员,按照游艇操作人员考试大纲的规定,通过相应的实际操作培训,可以分别取得海上游艇操作人员适任证书和内河游艇操作人员适任证书。 第十条 目录 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