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游艇安全管理规定(2008年)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游艇安全管理规定(2008年) 第三十六条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游艇操作人员培训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给予暂扣培训许可证6个月以上2年以下直至吊销的处罚: 不按照本规定要求和游艇操作人员培训纲要进行培训,或者擅自降低培训标准; 培训质量低下,达不到规定要求。 第三十五条 目录 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