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游艇安全管理规定(2008年)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二条 游艇安全管理规定(2008年) 第三十二条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二条 海事管理机构发现游艇违反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和防治船舶污染环境管理秩序的行为,应当责令游艇立即纠正;未按照要求纠正或者情节严重的,海事管理机构可以责令游艇临时停航、改航、驶向指定地点、强制拖离、禁止进出港。 第三十一条 目录 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