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游艇安全管理规定(2008年) 第四章 航行、停泊 第二十四条 游艇安全管理规定(2008年) 第二十四条 第四章 航行、停泊 第二十四条 游艇不得违反有关防治船舶污染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向水域排放油类物质、生活污水、垃圾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 游艇应当配备必要的污油水回收装置、垃圾储集容器,并正确使用。 游艇产生的废弃蓄电池等废弃物、油类物质、生活垃圾应当送交岸上接收处理,并做好记录。 第二十三条 目录 第五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