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游艇安全管理规定(2008年) 第三章 游艇操作人员培训、考试和发证 第七条 游艇安全管理规定(2008年) 第七条 第三章 游艇操作人员培训、考试和发证 第七条 游艇操作人员应当经过专门的培训、考试,具备与驾驶的游艇、航行的水域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掌握水上消防、救生和应急反应的基本要求,取得海事管理机构颁发的游艇操作人员适任证书。 未取得游艇操作人员适任证书的人员不得驾驶游艇。 第三章 目录 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