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游乐园管理规定(2001年)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游乐园管理规定(2001年) 第三十一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园林行政主管部门、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以及游艺机、游乐设施检验机构或者游乐园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目录 第六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