游乐园管理规定(2001年) 第二十八条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园林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可处以5千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擅自侵占游乐园绿地的;

未对游客进行安全保护说明或者警示的;

未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和紧急救护措施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