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游乐园管理规定(2001年)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游乐园管理规定(2001年) 第二十八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园林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可处以5千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擅自侵占游乐园绿地的; 未对游客进行安全保护说明或者警示的; 未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和紧急救护措施的。 第二十七条 目录 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