游乐园管理规定(2001年)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游艺机、游乐设施投入使用前应当向地、市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登记,登记时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产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监督检验机构出具的验收检验报告和《安全检验合格》标志;

操作、维修、保养人员证书;

游艺机、游乐设施使用和运营安全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