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游乐园管理规定(2001年) 第三章 登记 第十二条 游乐园管理规定(2001年) 第十二条 第三章 登记 第十二条 游艺机、游乐设施投入使用前应当向地、市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登记,登记时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产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监督检验机构出具的验收检验报告和《安全检验合格》标志; 操作、维修、保养人员证书; 游艺机、游乐设施使用和运营安全管理制度。 第十一条 目录 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