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口货物作业规则(2000年) 第四十五条
第四十五条 港口经营人对港口作业合同履行过程中货物的损坏、灭失或者迟延交付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港口经营人证明货物的损坏、灭失或者迟延交付是由于下列原因造成的除外:
不可抗力;
货物的自然属性和潜在缺陷;
货物的自然减量和合理损耗;
包装不符合要求;
包装完好但货物与港口经营人签发的收据记载内容不符;
作业委托人申报的货物重量不准确;
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流质、易腐货物;
作业委托人、货物接收人的其他过错。
不可抗力;
货物的自然属性和潜在缺陷;
货物的自然减量和合理损耗;
包装不符合要求;
包装完好但货物与港口经营人签发的收据记载内容不符;
作业委托人申报的货物重量不准确;
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流质、易腐货物;
作业委托人、货物接收人的其他过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