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口货物作业规则(2000年) 第三十四条

第三十四条 应作业委托人或者货物接收人的要求,港口经营人可以编制普通记录。

货运记录和普通记录的编制,应当准确、客观。货运记录应当在接收或者交付货物的当时由交接双方编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