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港口货物作业规则(2000年) 第三章 作业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第一节 作业委托人 第十九条 港口货物作业规则(2000年) 第十九条 第三章 作业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第一节 作业委托人 第十九条 在港口经营人已履行本规则第二十六条规定义务情况下,因货物的性质或者携带虫害等情况,需要对库场或者货物进行检疫、洗刷、熏蒸、消毒的,应当由作业委托人或者货物接收人负责,并承担有关费用。 第十八条 目录 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