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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口设施维护管理规定(试行)(2012年) 第四章

第四章 设施安全与维护

第十七条 港口经营人或所有人应制定和落实港口设施安全使用制度,确保港口设施安全。 第十八条 在设计使用年限内的设施,应按其技术状态合理使用。对于达到设计使用年限的设施,必须对其结构安全性能进行检测,根据检测和评估结果进行处置后方可使用。 第十九条 严禁擅自在港口设施附近水域进行采砂、挖泥、爆破等影响港口设施安全使用的作业。 第二十条 油与液体化工品储罐应按有关规定和标准使用。 第二十一条 港口设施维护分为保养、小修、中修和大修。 第二十二条 港口设施大修或涉及结构安全的维修工程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设计和施工。
第十六条 目录 第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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