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口规划管理规定(2007年) 第五十三条

第五十三条 不依法履行职责,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有关部门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未征求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意见,违反港口规划擅自批准使用港口总体规划区内土地和水域的;

未征求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意见,违反港口规划擅自批准建设跨越、穿越港口总体规划区水陆域及其上下部相关空间的设施的;

对违反项目审批、岸线使用审批规定的建设项目批准其水上水下施工作业许可的;

对港口总体规划区周边可能影响港口自然条件变化的工程项目,负责审批该项目的部门在审批前不征求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意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