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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口统计规则(2005年) 第四章

第四章 统计资料管理与发布

第三十四条 交通部和港口管理部门应当逐步建立港口统计信息共享机制。 第三十五条 各港口统计主体应当依据国家档案管理规定建立、健全统计资料档案制度,指定机构或专人管理原始记录、统计台账、统计报表及其他统计资料。 第三十六条 各港口统计主体应当依据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和规定,建立港口统计资料的保密制度。 第三十七条 交通部和港口管理部门应当逐步建立港口统计信息发布的预告制度,在指定媒体上定期公布港口统计信息发布时间和发布内容。 第三十八条 交通部和港口管理部门对外提供、发布港口统计调查项目的统计资料应当经统计负责人审核,由部门负责人签发。
第三十三条 目录 第三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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