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港口经营管理规定(2018年)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八条 港口经营管理规定(2018年) 第三十八条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八条 被检查单位和有关人员应当接受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拒绝检查或者隐匿、谎报有关情况和资料。 第三十七条 目录 第五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