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港口经营管理规定(2018年)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六条 港口经营管理规定(2018年) 第三十六条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六条 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监督检查时,有权向被检查单位和有关人员了解情况,并可查阅、复制有关资料。 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对检查中知悉的商业秘密保密。 监督检查人员实施监督检查,应当两个人以上,并出示执法证件。 第三十五条 目录 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