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口经营管理规定(2016年) 第九条
第九条 从事船舶污染物接收经营,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配备海务、机务、环境工程专职管理人员至少各1名,专职管理人员应当具有3年以上相关专业从业资历。
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和安全管理制度以及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使用船舶从事船舶污染物接收的,应当拥有至少一艘不低于300总吨的适应船舶污染物接收的中国籍船舶;使用港口接收设施从事船舶污染物接收的,港口接收设施应处于良好状态;使用车辆从事船舶污染物接收的,应当拥有至少一辆垃圾接收、清运专用车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