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港口经营管理规定(2014年)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港口经营管理规定(2014年) 第三十九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港口经营人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五条关于安全生产规定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依法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给予处罚;情节严重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吊销《港口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 目录 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