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港口经营管理规定(2014年)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港口经营管理规定(2014年) 第三十七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经检查或者调查证实,港口经营人在取得经营许可后又不符合本规定第七、八、九条规定一项或者几项条件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停止经营,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吊销《港口经营许可证》,并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目录 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