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港口经营管理规定(2009年)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五条 港口经营管理规定(2009年) 第三十五条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五条 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将监督检查的时间、地点、内容、发现的问题及处理情况作出书面记录,并由监督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签字;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拒绝签字的,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将情况记录在案,并向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第三十四条 目录 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