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港口治安管理规定(1989年) 第四章 港口治安管理规定(1989年) 第四章 第四章 船舶治安管理 第二十条 各类船舶在港期间必须遵守港口治安管理规定,服从港口公安机关管理,严禁走私和其他违法交易活动。 第二十一条 渔船、小型民间船(艇)不得围靠、追逐中外客货船舶,也不得向中外客货船舶讨要财物或以物换物。严禁利用船舶卖淫、嫖娼和进行其他有伤风化的活动。 第十九条 目录 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