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口收费计费办法(2019年) 第二十八条

第二十八条 停泊在港口码头、浮筒的船舶,由提供停泊服务的港口经营人向船方或其代理人计收停泊费。停泊费计收应符合下列规定:

航行国际、国内航线船舶,停泊费分别按表5(航行国际航线船舶港口收费基准费率表)编号2(A)和表6(航行国内航线船舶港口收费基准费率表)编号2(A)规定费率计收。

下列航行国际、国内航线的船舶,分别按表5编号2(B)和表6编号2(B)规定费率计收停泊费:

货物及集装箱装卸或上、下旅客完毕4小时后,因船方原因继续留泊的船舶;

非港口原因造成的等修、检修的船舶(等装、等卸和装卸货物及集装箱过程中的等修、检修除外);

加油加水完毕继续留泊的船舶;

非港口工人装卸的船舶;

国际客运和旅游船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