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港口收费计费办法(2019年) 第四章 引航(移泊)费 第二十条 港口收费计费办法(2019年) 第二十条 第四章 引航(移泊)费 第二十条 引领国内航线船舶航行黑龙江水系,引航费按表7(航行国内航线船舶黑龙江水系引航费基准费率表)规定费率计收,20000计费吨以上船舶和4000计费吨以上由拖轮拖带驳船、木竹排、水上浮物的引航费收费标准由引航机构与船方或其代理人协商确定;港内移泊费按表6(航行国内航线船舶港口收费基准费率表)编号1(D)规定费率按次计收。 第十九条 目录 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