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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口收费计费办法(2015年) 第十二章

第十二章 船舶供应服务费

第五十一条 港口经营人为船舶提供供水(物料)、供油(气)、供电、垃圾接收处理、污油水接收处理服务,由港口经营人向船方或其代理人收取船舶供应服务费。 第五十二条 船舶供应服务费的收费标准由港口经营人自主制定。水、油、气、电价格按照国家规定价格政策执行。
第五十条 目录 第五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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