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速查 法律法规速查
下载APP
下载APP
  1. 首页
  2. 港口收费计费办法(2015年)
  3. 第十章

港口收费计费办法(2015年) 第十章

第十章 港口作业包干费

第四十三条 港口经营人为船舶运输的货物及集装箱提供港口装卸等劳务性作业,向船方、货方或其代理人等综合计收港口作业包干费;港口经营人为国际客运和旅游船舶提供港站使用等服务,向… 第四十四条 港口作业包干费的包干范围包括港口作业的全过程,港口经营人应分别将下列货物及集装箱港口作业、国际客运港口服务纳入港口作业包干费,不得单独设立收费项目另行收费: 第四十五条 港口经营人可根据港口作业情况增加或减少第四十四条规定的作业内容,但均应纳入港口作业包干费统一计收,收费标准由港口经营人自主制定。 第四十六条 港口作业包干费不得包含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收费项目和其他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收费项目。
第四十二条 目录 第四十三条
法律法规速查 法律法规速查

专为法律人设计的法律查阅工具

使用帮助

  • 使用帮助

法律条款

  • 用户协议
  • 隐私政策
  • 会员服务协议

法规要求

  • 沪ICP备2023015770号-1
  • 沪公网安备31011302008558号
© 法律法规速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