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口收费计费办法(2015年) 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引领航行国际航线船舶进、出港,向船方或其代理人计收引航费应符合下列规定:

引航距离在10海里及以内的引航费,按表5(航行国际航线船舶港口收费基准费率表)编号1(A)规定费率计收。

引航距离超过10海里的引航费,其超程部分按表5编号1(B)规定费率计收。

超出各港引航距离以远的引航费,其超远部分的引航费按表5编号1(A)规定费率的30%计收。

大连、营口、秦皇岛、天津、烟台、青岛、日照、连云港、上海、宁波、厦门、汕头、深圳、广州、湛江、防城、海口、洋浦、八所、三亚港以外的港口(港区),引航费加收引航附加费,最高不超过每计费吨0.30元。

引领航行国际航线船舶过闸,引航费加收过闸引领费,过闸引领费按表5编号1(C)规定费率计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