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口收费计费办法(2015年)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经由港口吞吐的外贸进出口货物及集装箱,由取得《港口设施保安符合证书》的港口经营人,按表4(港口设施保安费费率表)规定费率向货方或其代理人分别计收进、出港港口设施保安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