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口收费计费办法(2015年)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内贸货物港务费计收应符合下列规定:
内贸货物港务费按表3(内贸货物港务费费率表)规定费率分别计收进、出港货物港务费。
下列货物及集装箱免收内贸货物港务费:
凭客票托运的行李;
船舶自用的燃物料;
本船装货垫缚材料;
随包装货物同行的包装备品;
渔船捕获的鱼鲜以及同行的防腐用的冰和盐;
随活畜、活禽同行的必要饲料;
使馆物品、联合国物品、军用物品;
因意外事故临时卸在港内仍需运往原到达港的货物;
用于本港建设的货物;
购进或售出的船舶;
集装箱空箱(商品箱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