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口工程竣工验收办法(2016年)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港口工程竣工验收的内容是:
审查港口工程是否具备国家规定的审批文件及相关手续;
检查港口工程实体质量;
检查港口工程合同履约情况,审查有关竣工档案资料;
检查国家和行业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
核定码头靠泊等级、吞吐能力以及进出港口的航道等级;
检查环境保护、劳动安全卫生、消防、档案等专项验收情况;
检查对港口工程竣工决算报告的审计情况;
检查廉政建设合同执行情况;
确定工程质量等级;
对存在问题和尾留工程提出处理意见;
形成、通过并签署《港口工程竣工验收鉴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