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口工程竣工验收办法(2016年)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港口工程竣工验收的内容是:

审查港口工程是否具备国家规定的审批文件及相关手续;

检查港口工程实体质量;

检查港口工程合同履约情况,审查有关竣工档案资料;

检查国家和行业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

核定码头靠泊等级、吞吐能力以及进出港口的航道等级;

检查环境保护、劳动安全卫生、消防、档案等专项验收情况;

检查对港口工程竣工决算报告的审计情况;

检查廉政建设合同执行情况;

确定工程质量等级;

对存在问题和尾留工程提出处理意见;

形成、通过并签署《港口工程竣工验收鉴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