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口工程竣工验收办法(2005年) 第六条
第六条 港口工程竣工验收,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制度。
交通部统一管理全国港口竣工验收工作。
经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和经交通部审批的港口工程竣工验收,由交通部负责。
省级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和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审批的港口工程竣工验收,由省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
本条第三款、第四款规定以外的港口工程由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竣工验收。
以上负责港口工程竣工验收的部门统称为竣工验收部门。
交通部统一管理全国港口竣工验收工作。
经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和经交通部审批的港口工程竣工验收,由交通部负责。
省级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和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审批的港口工程竣工验收,由省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
本条第三款、第四款规定以外的港口工程由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竣工验收。
以上负责港口工程竣工验收的部门统称为竣工验收部门。